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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送费将根据目的地地区分类如下收取。
| 地区 | 配送费 | 适用国家 / 地区 |
|---|---|---|
| 1区 | 22,500韩 元 | 澳门、老挝、柬埔寨、缅甸、蒙古、菲律宾、新加坡、台湾、泰国、越南 |
| 2区 | 23,500韩 元 | 孟加拉国、文莱、印度、尼泊尔、斯里兰卡、马尔代夫、不丹 |
| 3区 | 32,500韩 元 | 比利时、丹麦、芬兰、挪威、葡萄牙、瑞士、瑞典、奥地利、罗马尼亚、波兰、匈牙利、捷克、原苏联加盟共和国、澳大利亚、新 西兰、中国、法国、香港、日本、西班牙 |
| 4区 | 36,000韩 元 | 非洲、中南美洲、西印度群岛、南太平洋、加拿大、德国、美国 |
| 5区 | 38,000韩元 | 巴西、英国 |
根据韩国法律规定,一般情况下,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后,无论合同内容如何,均可在法定的撤回要约及解除合同期间(通常为7天)内自由取消订单或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 条第1款)。
※ 包含对消费者不利规定(如禁止取消订单或退货等)的购买合同无效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 法》第35条)。
但是,如属于以下任一情况,未经网络购物商城经营者同意,不得取消订单或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2款正文及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实行令》第21条):
在网上订购物品后,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之日起7日内,可以取消订单或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1款第1项正文)。 ※ 但是,如果货物等的供应晚于收到书面材料的时 间,则可以在收到货物等或供应开始之日起7日内取消或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1款第1项但书)。
如果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、收到的书面材料未记载通信销售业者的地址等,或者因通信销售业者地址变更等原因无法在7日内取消订单的情况,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通信销售业者地址之日 起7日内取消订单或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1款第2项)。
如果货物等的内容与标识、广告内容不符,或者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,则可以在收到该货物等之日起3个月内,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取消订单及退货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 法》第17条第3款)。
消费者退还物品等所需的费用需由其自行承担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8条第9款)。 ※ 但是,如果物品等的内容与标识、广告内容不符,或者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,退还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第3款及第18条第10款)。